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级别、规模、功能、使用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。
5.1.2 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运行维护功能和性能指标的要求。
5.1.3 综合监控系统的局部故障不应影响整个综合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。
5.1.4 综合监控系统故障时不应影响被监控对象的正常工作和控制功能。
5.1.5 综合监控系统的设计应保证系统的信息安全性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系统宜采用专用传输网络,有线公网传输和无线传输宜有信息加密措施;
    2 根据安全管理需要,系统可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;
    3 应有防病毒和防网络入侵的措施;
    4 系统应对用户和设备进行身份认证,应对用户和设备基本信息、属性信息以及身份标识信息等进行管理;
    5 当基于不同传输网络的系统和设备联网时,应采取相应的网络边界安全管理措施。
5.1.6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有良好的电磁兼容性,综合监控系统本身不应产生影响监控对象正常工作的电磁干扰。
5.1.7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进行接地,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。
5.1.8 综合监控系统设备应集中设置在总控中心内。
5.1.9 综合监控系统宜顺应物联网、云计算、大数据、智慧城市等新应用的发展。

条文说明
5.1.8 集中放置在总控中心内的综合监控系统设备主要包括服务器、数据存储设备、工作站、显示屏、网络设备、UPS等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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